开药店新要求来了

时间:2021-06-30 13:18

6月17日,上海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零售行业营商环境。

零售企业开店,数量要均衡

意见稿要求,在药店总体布局方面,要遵循方便群众购药原则,优化本市“热点”“盲点”区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门店配置。倡导药品零售企业理性对待门店和单体药店间距限制的取消,合理开店、科学布局,保持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合理均衡。

在医保定点药店配备方面,意见稿强调“均衡分配”,具体而言,根据医疗服务圈的常住人口以及门店分布情况,分类逐步增加医保定点药店数量,主要分为4点:

1.填补空白。对有门店但无医保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圈,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每个医疗服务圈增设1家医保定点药店。对目前无门店的地区,规划期内若有新开设符合要求的门店,鼓励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2.提高密度。对已有医保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圈,按照常住人口密度,适当增设医保定点药店。

3.鼓励竞争。继续支持能够合理降价且符合条件的大型经济药店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并适当降低面积和人员资质等要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4.合理布局。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医保定点药店原址重组新开办的,简化定点申请、协议谈判等程序,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延续保留其医保定点资格。

药店收购,可简化审批办理流程

意见稿还提出,要提升药品零售行业审批标准化、便利化水平。对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变更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相应的变更实施联办,实现申请人一次申请,同时变更多张证照。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简化《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落实“一业一证”改革,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对开办药店进行流程再造。

另外,根据申请,对开办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等事项,实施一次申请、同步办理。

在药品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意见稿也给出了具体措施:

1.全面拓展电子证照在零售药店的场景应用。通过数据和技术赋能,构建药品零售行业数字治理新模式。对特殊管理药品和退烧止咳药购买者实名登记场景,通过“随申码”与市大数据中心电子身份证信息关联,实现一键关联、一键共享、一键登记。

2.助力居民药最后一公里。加快药店医保终端升级改造,实现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随申码”,办理医保相关业务。在优化“上海药店”APP药品查询、药店查询、监管信息查询、药师服务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和拓展便民服务和宣传教育功能,将其打造为服务市民用药“最后一公里”的有力工具。

智慧监管,严查执业药师在岗问题

针对药学专业人员,意见稿表示要推进智慧监管措施,比如将身份证核验和人脸识别比对技术用于药师等药学专业人员上岗考勤,防止发生执业药师“代考勤”“代上岗”等乱象。同时,将执业药师和药师的上岗、离岗“打卡”信息实时上传至特殊管理药品智能化监管系统,以便执法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核实处置。

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要持续开展药店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将执业药师在岗管理作为整治重点,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将其相关信息提交国家执业药师注册系统,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纳入信用管理,及时进行公示,有效震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意见稿还提及到探索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在满足执业药师和药师基础配备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执业药师资源,作为对日常执业服务的补充。允许门店在建立规范的远程审方制度与流程的基础上,通过注册在总部的执业药师开展远程审方,作为驻店药师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符合相关条件,允许网售处方药

针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和流通平台,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关规定。

1.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规范管理。确保药品网络销售者及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药品信息展示检查监控、处方审核监控、销售管理、配送管理、药品追溯、不良反应收集、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等制度的执行力度。

2.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及安全流转,培育医药电商新兴业态。

此外,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在保证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的条件下,进一步规范药品互联网零售服务。

 

(本文来源于:《药店经理人》)